西安量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3874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商洛市。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西安量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江帆,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蕊,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量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量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量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安量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 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全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