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铭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莱芜市天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李执字第1216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天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做出的(2015)***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79678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天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他逾期付款利息的权利,并自愿预交执行费31878元,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