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李执字第1216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天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做出的(2015)***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79678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天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他逾期付款利息的权利,并自愿预交执行费31878元,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