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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天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2执4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天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工业区莱城大道以西银安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铁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天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2513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62元、执行费15074元。 2018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及工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