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6民初3176号
申请人:莱芜市天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工业区口镇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周某,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市瑞鑫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云台山路。
法定代理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莱芜市天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市瑞鑫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市天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莱芜市瑞鑫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