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铭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莱芜市天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莱芜市瑞鑫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16执保617号 申请人:莱芜市天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工业区口镇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周某,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市瑞鑫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云台山路。 法定代理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莱芜市天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市瑞鑫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市天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莱芜市瑞鑫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莱芜市瑞鑫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5月29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洗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亓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