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16执保617号之二
申请人:莱芜市天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工业区口镇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周某,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市瑞鑫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云台山路。
法定代理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莱芜市天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市瑞鑫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市天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现因双方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并要求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莱芜市瑞鑫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