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22民初3689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20层B区20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54381742。
法定代表人:张福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传伟,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鹰,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
法定代表人:王小晶,经理。
企业代码:91220301660123815D。
委托代理人:韩璐,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朝阳,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反诉。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
反诉费241,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洪光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祝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