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保106号
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匡城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39202。
法定代表人:卫东,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20层B区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54381742。
法定代表人:张福泉,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236259.72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6259.7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崔荣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