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6940号
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2****,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5438****,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福泉,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元内予以保全,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城区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名泉支行,账号:3700********)或其他相应数额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雨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