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5445号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2749W,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54381742,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20层B区20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福泉。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侯雨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