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977号
申请人: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20层B区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54381742。
法定代表人:张福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娇,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港口开发区浮桥镇杨林河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9426077D。
法定代表人:张茵。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195万元,并已投保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金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