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2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望江路东方明珠9号楼10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305379007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7民终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一、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10万元,利息26713.7元(2019年8月4日之前的利息为5500元。后续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5日暂计至2024年6月18日为21213.7元)。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265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23年6月26日暂计至2024年6月18日)。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218元、执行费1500元。以上款项合计135696.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宁强县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在(2024)陕0726执357号执行案件中应领取案款135696.7元。后本案收到(2024)陕0702执前督4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扣留了申请执行人应领案款26132元。申请执行人已据条领取剩余案款106849.2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500元,受理费12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7民终65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