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民初837号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平安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经营者:***,男,生于1983年5月5日,汉族,住汉中市勉县。
被告:陕西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汉中市汉台区平安钢管租赁站与陕西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平安钢管租赁站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平安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平安钢管租赁站负担,其余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