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通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瑾粤数控刃模制造有限公司、广德通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8民终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鞍山市瑾粤数控刃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辽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德通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北区广溧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法人代表,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上诉人马鞍山市瑾粤数控刃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瑾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德通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德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德市人民法院(2019)皖182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瑾粤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通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没有法律依据。1.通德公司迟延支付预付款18000元,后临近春节工人陆续放假,通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2.2019年4月19日其将案涉设备运至通德公司处,通德公司以种种理由拒收,其报警求助未果只能将案涉设备运回;3.虽其延迟履行交货义务,但通德公司从未要求解除《购销合同》,双方还于2019年4月17日通过电话、微信协商货物交付事宜。二、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亦不存在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涉案设备系非标产品,虽然其迟延履行交货,但通德公司一直要求履行合同。双方因付款问题产生分歧致通德公司拒收货物的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具有继续履行的意愿。 通德公司辩称,1.瑾粤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未能及时履行交货义务,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2.本案系小额诉讼,应当一审终审。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判令瑾粤公司返还其预付款18000元,并承担利息540元(以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12月2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合计18540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诉讼费用由瑾粤公司承担。 瑾粤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通德公司履行合同并接收设备产品;2.判令通德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1500元;3.诉讼费用由通德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20日,通德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瑾粤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通德公司向瑾粤公司订购双缸六米全自动数控冲孔机一台(模具两套),设备价款59500元;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15天;预付款为合同价的30%,即18000元,余款在上门安装调试好后全款付清;该合同同时备注:合同的变更及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修改。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12月28日,通德公司向瑾粤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8000元。之后,瑾粤公司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安装案涉设备产品。 另查明,瑾粤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审法院认为,通德公司与瑾粤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为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通德公司依约向瑾粤公司支付了合同价款的30%(即18000元)的预付货款,瑾粤公司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在15日内交付安装案涉设备,瑾粤公司逾期一直未交付案涉设备产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瑾粤公司辩称,因通德公司口头对案涉货物多次进行修改,导致其交付延期,其对此未提举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该案涉《购销合同》备注明确,合同的变更及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修改,故其此节辩称不予采信。鉴于《购销合同》对案涉货物的交付有明确约定期限,瑾粤公司逾期时间过长,导致继续履行案涉合同,通德公司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通德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于法有据。瑾粤公司的违约行为致《购销合同》解除,故瑾粤公司应当返还通德公司已付的设备预付款18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鉴于瑾粤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通德公司诉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瑾粤公司的反诉请求,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解除2018年12月20日原告(反诉被告)广德通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马鞍山市瑾粤数控刃模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二、被告马鞍山市瑾粤数控刃模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广德通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设备产品预付款18000元,并承担利息540元,合计1854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德通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马鞍山市瑾粤数控刃模制造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合计680元,均由瑾粤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二审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通德公司已向其他设备制造商购买了案涉设备的替代设备。 本院认为,通德公司与瑾粤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购销合同》未约定通德公司支付预付款的期限,通德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了向瑾粤公司支付预付款18000元的义务,瑾粤公司有关通德公司迟延支付预付款的主张不能成立。瑾粤公司应严格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签订的15日内履行交付设备的义务,瑾粤公司未依约交付安装案涉设备,应承担违约责任。瑾粤公司上诉称通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经查,《购销合同》约定“在上门安装调试后全款付清”,故瑾粤公司此节主张不能成立。瑾粤公司上诉称,4月19日将案涉设备运送至通德公司处,通德公司以种种理由拒收案涉设备,鉴于其提交的录音资料、微信截屏等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其向通德公司运送了合同约定的设备,亦无法证明通德公司拒收,结合通德公司相关的法庭陈述,瑾粤公司有关通德公司拒收设备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瑾粤公司迟迟不能交付合同约定的设备,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通德公司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应予支持,合同解除是因瑾粤公司违约导致,通德公司要求返还预付款18000元的理由正当。综上所述,瑾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由上诉人马鞍山市瑾粤数控刃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