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通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瑾粤数控刃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22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广溧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56305213K。

法定代表人:黄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瑾粤数控刃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辽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MA2PEL63XF。

法定代表人:袁孔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瑾粤数控刃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8月12日作出的(2019)皖182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5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82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不动产查询回执、住房公积金查询回执、委托调查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182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阳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