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利津县广源沥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执581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利津县广源沥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利津县广源沥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97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659686.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开立的账户、不动产登记中心所记载的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太小不足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情况、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其称无法提供;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