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2民初868号 申请人:***,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申请人: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路117号10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0834076H。 原告***与被告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做出(2019)鲁0522民初8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民生银行青岛开发区支行存款35万元(账号:60×××65)。2019年12月3日本院判决后,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原、被告在二审期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依照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民生银行青岛开发区支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账号:60×××65)。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