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宏兴新能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2民初2554号 原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洛阳宏兴新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洛,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焦柳大道**>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宏兴新能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2020年11月4日原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700元,由原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