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宏兴新能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2民初2554号
原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洛阳宏兴新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洛,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焦柳大道**>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宏兴新能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2020年11月4日原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700元,由原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