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2财保102号 申请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宏光新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焦柳大道**> 申请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宏光新能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宏光新能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