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8民初2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路117号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0834076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宏兴新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华阳产业聚集区焦柳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MA3XE0RA2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宏兴新能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