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8民初2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路117号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0834076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宏兴新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华阳产业聚集区焦柳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MA3XE0RA2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宏兴新能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