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91民初727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92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