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91民初727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92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