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02民初813号
原告湖北火云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云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畅,火云公司总经理。
被告咸宁东方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外国语学校)。
法定代表人阮乾坤,外国语学校总经理。
原告火云公司诉被告外国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原告火云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火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许原告火云公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火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火云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