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火云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火云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恩施州鑫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市洋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民初9693号
原告:湖北火***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武汉火车站西广场综合服务楼5楼533室。
法定代表人:何火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河,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珊珊,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鑫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金龙大道旁)盛和景园5幢2单元203号。
法定代表人:姚友俊。
被告:恩施市洋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8号武陵装饰城803幢219号。
法定代表人:龚从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火***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鑫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恩施市洋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火***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火***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65元由原告湖北火***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四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梅 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