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920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赤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投资人:虞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原告某某中心与被告中赤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作出了(2023)沪0115民初920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中赤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缴纳现金担保人民币2,126,625元,故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中赤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6,625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