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406民初1803号
原告:邯郸市华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78号卓立大厦14层14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陶瓷(集团)总公司医院,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华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陶瓷(集团)总公司医院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华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邯郸市华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邯郸市华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76元,减半收取3038元,由原告邯郸市华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