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华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邯郸市华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11执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311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595.5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建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肖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