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11执62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776.21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595.5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建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肖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