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04财保2号
申请人:邯郸市华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78号卓立大厦14层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6636824011。
法定代表人:齐淑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昭雅,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349号六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21681192Y。
法定代表人:樊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邯郸仲裁委员会受理邯郸市华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向邯郸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询并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6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邯郸市华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2年1月11日,邯郸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财产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邯郸市华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 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