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构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构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5407号
原告:芜湖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329927891。
法定代表人:祝孝好。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磊,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君,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构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经济开发区凌家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RA611P。
法定代表人:李灵君。
本院审理原告芜湖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构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芜湖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玲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夏媛媛
书记员梅志荣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