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岳阳湘岳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岳阳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603民初764号 原告:岳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城陵矶新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万某。 原告岳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岳阳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岳阳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