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终1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求索路景湖湾1栋105号及205-207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38954177E。
法定代表人:陈震,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敖德军,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敖荣华,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小年,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临港科技创业服务中心3栋5楼510/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万军辉,董事长。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敖德军、***、敖荣华、魏小年、岳阳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2)湘0603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以当事人之间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严 冰
审 判 员 王 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小刚
书 记 员 刘佳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