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岳阳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2150号
原告:***,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岳阳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临湘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三栋5楼510、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44615889X8。
法定代表人:万军辉,董事长。
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辉不锈钢经营部,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翔万商006栋04层314号。
经营者:林龙辉。
原告***与被告岳阳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辉不锈钢经营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申请办理减、缓、免交受理费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 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田金萍
书 记 员  唐蜀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