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4民初936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081号东盛广场1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7317869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茂源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大北曲东社区旧村改造第三期17号楼东一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5F5E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茂源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青岛茂源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61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我院依法冻结了被告青岛茂源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3812********、青岛银行账户802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9370********、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803********。现因被告青岛茂源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3812********已经足额查封,依法解除被告青岛茂源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青岛银行账户802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9370********、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803********。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青岛茂源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青岛银行账户802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9370********、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803********。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