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02民初2100号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闽宁钽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西溪路**号。
法定代表人:魏日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榕,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号(世纪星城*区)*幢****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号山海大厦北面**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官沙田滨江南路***号山水华庭**号*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闽宁钽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支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福建省南平市闽宁钽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南平市闽宁钽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福建省南平市闽宁钽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南平市闽宁钽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福建省南平市闽宁钽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