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03民初542号
原告:福建省鑫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9幢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344A3G5Q。
法定代表人:陈海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菲菲,福建言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莒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莒口镇中心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40039754284。
法定代表人:詹国鸣,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南平市建阳区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福建省鑫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业建设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莒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莒口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业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雷菲菲、被告莒口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业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莒口政府依据设计图纸和竣工结算文件据实结算剩余工程款3773663元(16010619元-12236956元=3773663元)。事实和理由:鑫业建设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中标莒口政府发包的“建阳区县道X859新崇线莒口至长埂段公路晋级建设工程”,工程中标价为人民币15781341元。双方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定价为15781341元,莒口政府已支付工程款12236956元。随后鑫业建设公司根据设计图纸开始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和单价与设计图纸不符,存在较多错误,具体详见证据目录。经核查该错误是由于莒口政府委托的预算审核编制单位在编制预算审核书时出现重大错误,造成该项目工程量清单错误,导致招标金额严重不足。在施工过程中鑫业建设公司也向莒口政府提出过上述错误。现工程已完工且验收合格,鑫业建设公司在2020年9月底向莒口政府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计算的总工程价款为16010619元。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上述计算错误导致鑫业建设公司工程严重亏损,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本着对双方公平的原则,结算时应当予以纠正。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鑫业建设公司要求莒口政府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总量据实结算剩余工程款3773663元合情合理。
莒口政府辩称,鑫业建设公司诉请有误。莒口政府作为业主将讼争建设工程发包鑫业建设公司施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签约合同价15781341元,同时在合同第一节中约定了14天答疑期,第二节约定了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鑫业建设公司的诉请与实际工程款不符,从鑫业建设公司提供的工程计算表中,多余金额应当予以扣除。鑫业建设公司陈述其发现错误,但是没有在14天内提出质疑,由此造成招标金额严重不足,其应承担责任。鑫业建设公司已经延期十个月,根据违约条款,应支付违约金每日20000元。综上所述,恳请法庭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但需扣减鑫业建设公司自身应承担的过错责任及应承担的违约金,并依法驳回鑫业建设公司其他不符合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鑫业建设公司所举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据2、工程量清单表、总预算表,证据4、工程预算书,证据5、审计报告书,证据7、潭交质监[2019]55号文,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工程结算表,无监理单位盖章确认,本院不予确认。证据6、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019)闽072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与本案无关,不予确认。莒口政府所举证据1、建阳区县道X859新崇线莒口至长埂段公路晋级建设工程,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2、结算审核汇总表,为莒口政府单方制作,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鑫业建设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中标莒口政府发包的“建阳区县道X859新崇线莒口至长埂段公路晋级建设工程”。2018年4月24日,双方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15781341元。后鑫业建设公司根据设计图纸开始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和单价与设计图纸不符,存在较多错误,经核查该错误是由于莒口政府委托的预算审核编制单位在编制预算审核书时出现重大错误,造成该项目工程量清单错误,具体如下:1、第200章路基205-1-b软土地基处理中的砂垫层、砂砾垫层工程量44491.4m,设计图中的工程量为3989.6m3;2、第400章桥梁、涵洞①419-1钢筋混凝土圆管涵(φ0.5m)工程量为990m,设计图中的工程量共为99米,共10道;②419-1钢筋混凝土圆管涵(φ0.75m)工程量为96m,设计图中的工程量为32米,共3道;③419-1钢筋混凝土圆管涵(φ1.0m)工程量为363m,设计图中的工程量共60.5米,共6道;④420-1钢筋混凝土盖板涵(1.0m*1.0m)工程量为396.72m,设计图中的工程量为66.12米,共6道;⑤420-1钢筋混凝土盖板涵(2.5m*1.5m)工程量为40m,设计图中的工程量共20米,共2道。现双方庭审中确认工程价款为14927857元。工程验收后莒口政府已经支付工程款12236956元。
另查明,2018年11月20日,鑫业建设公司向莒口政府提交《工程延期意向报告》,要求延长工期。莒口政府同意并在报告上盖章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鑫业建设公司承包涉案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莒口政府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该工程实际工程款为14927857元,扣除莒口政府已经支付12236956元,还应支付2690901元。因此,对鑫业建设公司主张莒口政府支付剩余工程款377366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690901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莒口政府辩称,本院认为双方就延期事项已达成协议,因此,鑫业建设公司不存在违约,对该辩称,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平市建阳区莒口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福建省鑫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690901元;
二、驳回福建省鑫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89元,减半收取计18494.5元,由福建省鑫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331元,南平市建阳区莒口镇人民政府负担1416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余卫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章铭雪
书 记 员 甘筱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