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2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台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工业路233号福州苏宁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062282488Y。
法定代表人:楼晓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潇,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生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玫瑰园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L83Q7G。
法定代表人:陈慈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高新区五亩山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3595146R。
法定代表人:张志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福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西南侧小白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74708630X。
法定代表人:郑勇喜。
上诉人福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台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生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福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3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福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台江分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按期限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台江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振兴
审判员 徐 婕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