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执恢38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五亩山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91340500793595146R。
法定代表人:张志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有凤,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汇翠名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894133-0。
法定代表人:鲁友专,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马仲案裁字第0355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丁站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张茂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骆祺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