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1民初2075号
原告:山东晟晖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田庄镇天齐路1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RB6GH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西帅恒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西宁路5号龙光·君悦华庭6号楼1单元二十四层24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XJQH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晟晖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帅恒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晟晖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晟晖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