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37民初335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
被告:四川昊昱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虞,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西昌市。
被告:***,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昊昱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至今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