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8民初1727号
原告武汉晨阳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688813340J,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泰福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8753999XN,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晨阳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晨阳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晨阳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晨阳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晨阳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