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晨阳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晨阳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4执6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晨阳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秦府路。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长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孔某,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晨阳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114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人民币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邱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