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4执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晨阳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曾学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孔祥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114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邱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