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4850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云,舒城县庐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安徽华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湖东路蔚蓝商务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36677883X。
法定代表人:吕明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