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523执877号
申请人:***,男,1978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华策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检察院宿舍楼10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华策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523民初3779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策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魏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