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386号和枫雅居小区2栋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齐市众意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齐市众意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7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市众意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028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市众意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599794.57元(本金591479.57元,执行费8315.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市众意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齐市众意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 悦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