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银川市金凤区金活力健身中心宝湖路店、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执1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鑫玮。

被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金活力健身中心宝湖路店。

经营者:**,系该中心经营者。

被执行人:**,1977年07月20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06民初13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59390元(含执行费3735.00元),已执行标的21841.28元,未执行标的237548.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号汽车一辆,我院已依法查封,因涉案车辆未被我院实际控制,故不能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21841.28元,我院已依法扣划;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13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慧超

审判员  王立军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