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9031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宁夏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朱鑫玮,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山霞。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6月1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晴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