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04民初783号
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男。
被告:江西某某技术学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将标的额减至10000元。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彼此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9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9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