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881执2621号
申请人:安徽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华泰医院东侧(津河西路渡口巷西)5幢1单元1001号。
被执行人:广德县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M-3安置小区2号商业楼第3层;徐巍,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名桂花园F区3栋2单元202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德县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7)皖1881民初26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启智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汪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