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民终4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间市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瀛洲镇京开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顿晨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樊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中捷产业园区盐场兴盐大街晶山家园24号楼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孙文昊,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勘察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间市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樊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3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间市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樊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间市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樊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间市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樊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48元,减半收取16974元,由上诉人河间市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487元,河北樊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48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友僧
审判员 刘晓莉
审判员 毕文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伟